青海省自然資源廳對全省鹽湖核查工作提出了四項舉措:一是高度重視,發揮企業主體責任。相關礦山企業作為主體責任人,要高度重視、主動作為,發揮企業主體責任,嚴格篩選自主委托核查單位,按照要求的時間節點,銜接好各項工作,確保年底高質量完成核查工作任務,為積極融入和推進世界級鹽湖產業基地建設做好基礎保障。二是積極配合、發揮技術優勢,高質量推進核查工作。受委托的核查單位要加強組織協調、積極配合礦山企業,嚴格按照設計及相關技術要求開展核查及監測網建設,配足配強專業技術力量,明確各項工作完成的時間節點及具體措施,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,務必在今年12月底前提交核查報告。三是把控時間節點、保質保量完成核查工作。各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“統一標準、全程控制、把握節點、嚴格驗收”的總要求,對核查成果和動態監測網建設開展自查自檢,全面保證核查和動態監測網的質量,提高核查成果的可靠性、準確性和有效性。四是加強組織領導,確保核查工作順利開展。成立工作組,統籌協調、督導推進核查和動態監測網建設的各項工作。同時,成立核查專家組,及時解決核查工作中存在的疑難問題,對核查工作全程進行技術指導和成果質量檢查驗收。對出現組織不力、人員配備不足、工作質量不達標、工作進度緩慢等問題的企業和核查單位,要按照責任追究制度進行問責。
下一步,青海省自然資源廳將持續推進鹽湖可利用資源核查及動態監測工作,督促指導高質量完成相關工作,提交高質量核查成果,為打造世界級鹽湖產業基地提供強有力的資源及服務保障。(中國礦業報)